当前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访学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10-29  阅读数:574


为了提升学院办学水平,加强对外交流合作,进一步完善开放办学机制,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规范访学学生的选拔、培养、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访学学生的选派

(一)交流高校

1.宁夏大学。

2.国内其他高校。

3.香港、澳门、台湾高校。

4.国外高校。

(二)选派对象

1.到宁夏大学访学的,选派对象为我院正式在册的二年级学生(不含委托培养的音乐学、美术学、社会体育、应用心理学四个专业),且申请访学学生的课程成绩排名必须位列专业前15%(取整)

2.到其他高校访学的,选派对象为我院正式在册的二、三年级学生(不含委托培养的音乐学、美术学、社会体育、应用心理学四个专业)。

(三)选派条件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身心健康;须办理访学期间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按学院规定全额缴纳学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选派到宁夏大学访学的学生:

(1)在一年级无不及格课程,根据一年级第一学期课程成绩专业排名进行选派,选派名额为不超过专业人数的3%(取整,不符合选派条件的不再递补),并参照第二学期的综合表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访学资格。

(2)我院与宁夏大学在一年级及二年级之间的课程体系无法衔接的专业不选派。

(3)实际在校少于40人的专业不选派。

2.选派到大陆其他高校访学的学生须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各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在校期间无违反校纪校规。

3.选派到香港、澳门、台湾高校访学的,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全部及格,无违反校纪校规。

4.选派到国外高校访学的,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全部及格,有良好的英语基础,无违反校纪校规。

(四)选派方式和程序

1.教务处根据校际交流协议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访学国家、院校、访学时间和期限等信息;申请到宁夏大学访学的,必须每年6月完成,于秋季学期开学时办理相关手续。

2.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生表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初选名单,学生根据选拔条件和自身情况,自愿填写《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访学审批表》。

3.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对各教学单位确定的初选学生课程成绩及学分绩点进行核查;计划统计财务处对初选学生学费缴交情况进行审核。

4.教务处将审核结果提交院务会审定。

5.院务会确定名单,公示后无异议者,由教务处办理学生访学具体事宜;有异议者,经核实确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访学资格。

6.出国(境)学习的学生应参加学院安排的行前教育。

二、访学学生的学籍管理

1.到宁夏大学访学的学生,成绩由宁夏大学教务处管理,毕业、学位资格审核按宁夏大学规定执行,大学一年级所修课程成绩由学院教务处与宁夏大学教务处接洽。受访期间不及格课程的补考按宁夏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2.除宁夏大学以外高校访学的,所修课程成绩、《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访学学生访学鉴定表》及其他学籍材料,由受访高校统一寄发到学院教务处,教务处按受访高校提供的课程成绩如实记入本人成绩档案,学分按照访学高校规定的必修学分标准予以认定。《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访学学生访学鉴定表》交由学生处存档备案。受访期间有不及格课程的,访学最末学期课程的补考按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执行,其余课程的补考,根据该高校的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3.到宁夏大学访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返回本院学习:

(1)在一学年或连续两学期实修学分未超过应修学分1/2者。

(2)历年累积未取得25及以上学分者。

(3)对方学院认为应返回我院学习者。

三、访学学生的日常管理

1.学生在访学期间既要自觉维护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的声誉,也要严格遵守受访高校的校纪校规,主动接受受访高校的管理。根据受访高校的相关规定选修课程。学生访学期间,学生的安全及日常管理由访学高校负责,学院学生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访学期间违纪的学生,由受访高校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学生处根据处理意见提交院务会审议,并根据院务会决议印发正式文件。

2.学生在访学期间,接受受访高校党组织开展的党员发展培养工作,访学结束后按照组织关系转接的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已经是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的访学学生,访学期间要办理临时党组织关系并参加组织生活,访学结束后,由受访高校党组织提供相关证明,学院各相关党总支备案。若因受访高校所在地所限,相关手续待访学结束后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3.访学一学年的,不参与学院学年综合奖学金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访学一学期的,参与学院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综合测评成绩由所在教学单位根据学生访学测评给出;

4.到宁夏大学访学的,各类评奖评优按照宁夏大学的相关规定执行,学院根据宁夏大学最终确定的名单及等次发放奖金。因个人原因中途申请返回学院学习的,在该学年内不得参与学院的各类评奖评优、党员发展培养。

四、费用缴纳与返还

(一)学费

1.赴宁夏大学访学的学生,访学学费由计划统计财务处根据访学名单统一支付给宁夏大学。

2.赴其他(宁夏大学以外)高校访学一学年的学生,访学学费由计划统计财务处根据学院访学文件、访学协议规定,统一支付给受访高校;学院与受访高校未签署访学协议的,学费由学生本人向受访高校支付。访学期满返回学院后,计划统计财务处根据教务处开据的返院证明材料,向访学学生返还部分学费,标准为5000元/学年。

3.访学一学期的,返还标准按本条第2款相应标准折半计算;不足一学期的,按中断访学之规定处理。

(二)住宿费

访学学生的住宿费由访学学生按照受访高校的有关规定,直接交付给受访高校,且不再向学院缴纳住宿费,并应当在离院前办理退宿手续。

(三)因个人原因致访学中断的学生,学院不再返还学费,但应在返回学院后依据教务处开具的访学学生返院证明,及时到计划统计财务处办理住宿费补交手续。

住宿费按照返院后在院实际学习时间缴纳,访学当学年住宿费补交额按下述规则计算:

住宿费=(学生访学计划时间-学生实际访学时间)/学生访学计划时间*入住公寓收费标准。

五、部门职责

学生访学工作由教务处牵头,学院办公室、学生处、计划统计财务处、后勤保障处协助。

1.教务处负责与受访高校联系、协商,确定访学计划,并结合学院现有专业和学生数,提出相应的访学学生选派计划,报学院审定后通知各教学单位选拔。同时负责访学学生成绩收集、学分认定、访学学生的信息传输、联系访学学生住宿等事宜,以及根据访学学生人数规模确定是否选派带队教师。

2.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根据正式确定的访学学生选派人数,具体负责访学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召开访学学生出访会和返校后的学习交流座谈会,负责收集学生心得体会和我院访学学生学年鉴定表。

3.教务处、学生处要定期走访受访高校,关心访学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协调解决学生访学期间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4.计划统计财务处做好访学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和退费工作。

 

 

 



附件1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访学审批表

- 学年赴 学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学号


性别


所属系、专业


民族


身份证号


访学专业


课程考试班级成绩排名


综合测评班级排名


是否特困生


家庭通讯地址


获得

奖学金情况



综合表现(担任职务、有何特长、综合测评成绩、其他获奖情况等)






所属系(部)

推荐意见





(鉴章) 年 月 日

学生处

初审意见





(鉴章) 年 月 日

计划统计财务处初审意见





(鉴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

审核意见




(鉴章) 年 月 日

学院

审定意见



(鉴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双面打印)一式四份,审核部门留存。

附件2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访学学生学年鉴定表


姓 名


学 号


性 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职 务


学 院


专 业


班 级


访学学校


访学专业


访学时间

20 年 月——20 年 月

个人鉴定














班级鉴定





班长签名: 年 月 日


操行评语





年级主任(辅导员)签名: 年 月 日

受访高校组织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双面打印)要求用正楷填写;填表时统一用碳素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