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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0-04  阅读数:87

为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帮助他们尽快成才,同时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使其将长期教学、科研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师德风范在青年教师中得以传承和发扬光大,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要求导师在规定时间内对青年教师在师德、教学、科研诸方面进行指导和培养,使青年教师具备较强的教学和科研能力,从而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条 培养对象

1.现有教师在学院任教不足者。

2.学院引进的青年教师不足三年教龄者。

3.由其他岗位转为教学岗位者。

第三条 导师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优良教风,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对工作认真负责。

(二) 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和实践经验,能够对青年教师进行有效的指导。

(三) 在本学科专业有一定造诣,在学术上有较新成果,在教学改革方面有较丰富经验。

(四) 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或相当于副教授职称的教师。

第四条 导师职责

(一) 对青年教师进行师德修养和敬业精神教育,培养青年教师严谨治学、踏实工作、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树立科学发展观。

(二) 根据所指导青年教师的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

(三) 指导青年教师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组织并指导青年教师熟悉备课、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习、实验、考试等各教学环节,苦练教学基本功,学习和掌握适合学生的教学方法。指导青年教师至少掌握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前沿知识,明确该课程在教学大纲和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 训练青年教师的实验技能和科研技能,帮助青年教师掌握各种教学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鼓励并指导青年教师大胆进行教改实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五) 导师在指导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工作日志》,指导期满应对青年教师进行评价,写出书面考核报告,上交所在教学系备案。

第五条 导师的配备管理与考核

(一) 各教学系应及时为青年教师配备导师。青年教师导师制采用双向选择原则,由各教学系确定导师与被指导的青年教师,并自行聘任。原则上1名导师最多指导2名青年教师。

(二) 导师确定后,由各教学系将《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青年教师指导协议书》(见附件1)报教务处备案。

(三) 青年教师导师要相对稳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更换。

(四) 青年教师导师由其所在教学系负责管理与考核。各教学系要定期对青年教师导师的指导工作进行检查与督促。指导期满后,青年教师需递交不少于16学时的课程教案,由教学系组织、教务处参与的专家组通过试讲、评议教案等方式对青年教师主讲课程的能力、水平和教案质量进行考核。青年教师考核合格后,将导师工作日志上交教学系存档,综合评价结果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五) 学院根据所在教学系对导师指导工作的考核结果(合格以上)按每人每学年10个标准学时记入导师的工作量。

(六) 学院将各教学系执行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情况纳入年终各教学系队伍建设考评范围。

第六条 对青年教师的要求

(一)主动接受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方面的指导,虚心求教,勤奋好学。

(二)参与指导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学习教学科研基本技能,认真完成指导计划内容。

(三)定期就个人思想、工作和业务进修情况进行总结和反思,及时与导师沟通,认真填写《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青年教师学习日志》。

(四)指导期满,由青年教师所在教学系组织专家对青年教师进行考核,经教务处审核后,将考核结果记入青年教师培养档案。

(五)符合规定条件的青年教师必须按要求接受指导与考核,未经导师指导的青年教师或指导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担任课程主讲工作,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见习期教师延缓转正定级。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表1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青年教师指导协议书》

附表2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青年教师培养情况考核表(导师用)

附表3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青年教师培养情况考核表(青年教师用)

附表4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工作日志

附表5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青年教师学习日志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务处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