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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2008年艺术类招生章程

发布者: admin-zsw1 发布时间:2008-06-20 阅读数: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条 凡报考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适用本简章。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部标代码:13325)

    第四条  学院院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686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三章 毕业证与学位证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颁发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有关要求,根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文件精神,对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报考条件、招生批次与招生计划

第八条  报考音乐学专业的考生须五官端正,无视觉、听觉、发音器官及肢体疾病,一般男生身高不低于170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报考美术学、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须无色盲、色弱等生理疾病。

第八条 学院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考试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处规定的批次招生录取。

第九条 招生计划见表一。

表一、宁夏大学新华学院2008年艺术类招生计划

招生专业

培养层次

招生计划

学费

备注

音乐学

本科

30名

12000元/学年

面向全国

美术学本科25名12000元/学年面向全国

第五章 专业课考试

第十条  我院认可宁夏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及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考试成绩,不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课考试。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在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范围内,确定我院艺术类录取的文化课和专业课分数线,按照文化课和专业课双上线的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七章 学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院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确定的艺术类专业收费标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686号

邮政编码 :750021

咨询电话 :0951—2062063

学院网址 :Http://www.nxxhxy.com

电子邮箱 :xhxyzsb@nxu.edu.cn

第十四条 本简章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简章解释权属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简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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