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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者: admin-cwc1   发布时间:2022-04-20  阅读数:250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财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政府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四个关系:即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举办方、出资方、学院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常务副院长)负责制。

学院设置财务总监岗位,协助院长(常务副院长)管理学院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设置计划统计财务处,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常务副院长)和财务总监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院计划统计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学院计划统计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办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学院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率优先、勤俭节约。

第十条 学院应根据预算年度教育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任务与财力可能,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和结余情况,编制学院预算。

学院预算应当遵循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学院计划统计财务处提出学院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院务会审定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加强预算控制,严格执行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学院计划统计财务处应定期检查和分析学院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学院预算一经董事会批准,一般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预算控制数内的,报常务副院长审批;预算控制数外的,学院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阐明理由,经学院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院务会审定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学院应当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编制年度决算报告,经学院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院务会审定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加强决算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院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十条 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学院固定资产中的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院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为50年;

(二)构筑物,为8年;

(三)除电子设备、运输车辆以外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为10年;

(四)电子设备,为6年;

(五)运输车辆,为8年;

(六)家具,为15年;

(七)学生用家具,用具、装具等,为5年。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学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

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学院对外出售、报废、出租、出借、捐赠资产,应当经学院院务会研究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外投资取得收益(损失),出售、出租、出借资产取得的收入,报废资产取得的残值收益,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条 负债是指学院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章净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净资产是指学院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 学院净资产包括:

(一)累计盈余,是指学院历年实现的盈余扣除盈余分配后滚存的资金。

(二)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自有资金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资金。

(二)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收入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四十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院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等。包括:

1. 本科教学工程拨款,是指学院从上级部门取得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拨款,包括教学质量标准建设、专业综合改革、国家精品开放课程建设与共享、实践创新能力培养、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等方面的拨款。

2. 科研拨款,是指学院从上级部门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课题拨款,包括国家及部委级课题拨款、省级课题拨款、厅局及市级课题拨款、校级课题拨款等。

3. 国家奖助学金拨款,是指学院从上级部门取得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等拨款。

4.其他拨款,是指学院从上级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院通过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其他办学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但不包括从上级部门取得的纵向科研课题拨款。

(三)经营收入,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学院取得的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四十一条 学院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八章费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四十三条 学院费用包括:

(一)职工薪酬支出,是指学院为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课酬,职工福利费,五险一金,非货币性福利等。

(二)教学支出,是指学院为组织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本科教学业务费、体育维持费、教学差旅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等四项教学费用和其他教育费用。

1.本科教学业务费是指本科生教学、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环节所需的各种耗材及其加工制作费、运杂费,生产实习费(含大学生创新实践教学费),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费,监考费,教材讲义费,教学资料(含试卷)印制费,军事教学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开展社会实践发生的费用,委托培养费,教学资源利用费,以及各教学单位发生的办公费、通讯费等。

2.教学差旅费是指教师进行教学调查(研)、资料搜集、教材编审、参加学术会议等业务活动发生的市内交通费、误餐费、外地差旅费。

3.体育维持费是指包括各种低值体育器械(包括各种球类、冰鞋、跑鞋、铁饼、标枪、铅球等器材)的购置费、修理费和公共体育教研室的业务性报刊、杂志、资料等费用。

4.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是指为维持教学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维修、维护、保养、更换配件等费用。

5.其他教育费用是指学院为组织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无法在四项教学费用列支的其他费用。包括学生各类奖助学金,招生费,就业指导费等。

(三)科研支出,是指学院教职工为开展科学研究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

2.间接费用是指学院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学院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四)后勤支出,是指学院为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的正常开展而发生的水电气暖消耗,房屋设施设备维修费(不含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安保费等。

(五)行政支出,是指学院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董事会经费,办公费,咨询费,邮电通讯费,会议费,宣传费,行政印刷费,行政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等。

(六)资产折耗,是指学院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计算提取的折旧费、摊销费等。

(七)经营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八)其他支出,是指学院发生的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四十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体系。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有开支范围和标准的,执行制度规定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学院应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当及时建立教育成本、费用支出的分析与评价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一)学院应当参考企业成本核算方法,以学生所在教学系为成本核算对象,对学院开展教学、管理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二)学院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合理分摊。分摊标准可以选择教职工数、学生数、面积、车辆行驶里程等。

(三)学院应当逐步探索与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生所在教学系、年级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具体细化到每一个科研项目。

第四十六条学院应当将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分别核算,实现配比。

(一)从上级部门取得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查验。

(二)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由学院自主配套的资金,以及从学院以外单位获取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应当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三)学院应当单独核算各项经营支出,保持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四十七条 学院应当加强费用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依法加强各类费用单据管理,确保单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单据。

第九章结转与结余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结转与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四十九条 学院结转资金包括上级部门财政拨款的结转资金,上级部门非财政拨款以及学院按上级规定配套的结转资金。

学院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非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及学院配套的结转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十条 学院结余资金包括上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非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学院自有资金结余和经营资金结余。

学院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非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学院自有结余资金和经营结余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五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二条 学院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举办方、出资方、第三方中介机构共同组成清算组,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教育活动成果的书面文件。

学院应当定期向各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四条 学院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主表,和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财政拨款收支表、非财政拨款及学院配套资金收支表、自有资金收支表、经营活动收支表、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等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各项收入及其费用,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和以后会计期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学院应当根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学院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五十七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

1.预算执行率,综合反映学院预算管理执行情况,包括预算收入执行率和预算支出执行率两个指标。

预算收入执行率=本期实际收入总额/本期预算收入总额*100%

预算支出执行率=本期实际支出总额/本期预算支出总额*100%

2.上级部门拨款执行率,综合反映上级部门财政拨款和非财政拨款项目的执行进度。

上级部门拨款执行率=上级部门拨款实际支出/上级部门拨款收入*100%

3、资产负债率,综合反映学院负债筹资的比重。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流动比率,综合反映学院短期偿债能力。

流动比率=流动负债总额/流动资产总额*100%

5、人员支出比率,综合反映学院人员薪酬支出结构。

人员支出比率=职工薪酬支出总额/费用支出总额*100%

6、教学支出比率,综合反映学院教学支出结构。

教学支出比率=教学支出总额/费用支出总额*100%

7、行政支出比率,综合反映学院行政支出结构。

行政支出比率=行政支出总额/费用支出总额*100%

8、总资产增长率,从资产总量方面综合反映学院的发展能力。

总资产增长率=(期末总资产-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100%

9、净资产增长率,反映学院净资产增值情况和发展潜力。

净资产增长率=(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100%

10、固定资产净值率,主要反映学院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固定资产净值率=(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100%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九条 学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院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统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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