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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借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发布者: admin-cwc1   发布时间:2022-04-20  阅读数:239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各单位及教职工个人因公借款,加强学院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借款是指学院内部各单位及学院内部教职工因公借款。包括差旅借款、周转金借款及其他临时性借款。

学院内部职工因基建、安装、修缮等工程借款,依据现行财务制度中的预付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借款管理规定:

(一)差旅借款由出差人员凭审批后的《借款审批单》,按照审批额度办理借款;出差返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该笔借款报销还款手续。

(二)周转金借款由学院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与学院计划统计财务处商定额度,由各单位指定专人于学期初凭《借款审批单》办理周转金借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年末扎账前必须予以冲销。

(三)其他临时借款,借款人员凭《借款审批单》,按照审批额度办理借款;借款人原则上应在30日内办理当笔借款报销冲账手续,应一次性结清借款,不得拖欠或挪用。

(四)借款人应在借款销账后再行续借,单位挂账笔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笔。

(五)逾期未销账的单位借款,年终直接转为个人借款,并从逾期当月起暂扣借款人工资,待销账后予以发放。若借款账龄超过一年,经计划统计财务处多次催促仍不办理销账手续的,计划统计财务处有权按财务相关规定,直接办理抵扣冲销业务。

第四条 借款销账时应以《借款审批单》规定用途产生的合法票据为依据,据实报销。超范围使用的,须经分管院长、常务副院长批准,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销账。

第五条 借款人或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失误或没有履行追索义务致使借款无法核销,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教职工办理调出、离职或退休等手续时,计划统计财务处应对其在岗期间的借款进行清理。如有未核销,暂缓办理相应手续。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核销的,可办理责任人变更手续。

第七条 借款流程

(一)借款人按要求填写《借款审批单》,注明借款人姓名、借款事由、借款金额等。

(二)借款人持填写完整的《借款审批单》,按照《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财务报销审批办法(试行)》相关审批程序予以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划统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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