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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admin-cwc1   发布时间:2022-04-20  阅读数:238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大学新华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预算管理,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政府会计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事业发展的综合反映,也是学院财务工作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 学院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学院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的安排学院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董事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学院预算经院务会审定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学院院务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审定机构,负责审定学院预算草案,预算调整草案。

第七条  学院财务工作领导小组是预算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学院预算草案的编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学院计划统计财务处是学院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学院的年度综合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负责根据学院董事会批复意见,分解、下达各责任单位预算;监督各项预算的执行,分析学院预算、各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力;负责学院预算和决算信息的“双公开”;负责指导各责任单位的预算编制。

第九条  学院预算实施、归口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目标编制及绩效评价等,督促所管理项目的预算执行, 对本单位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预算项目及编制方法

第十条  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编制预算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率优先、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一条学院编制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的依据

(一)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 学院董事会的要求与部署;

(三) 学院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 学院预算的基本数据、定额和收费标准等;

(五) 学院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十二条收入预算的编制

(一)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要逐项核实各项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二) 学院对下列收入实行统一管理,并纳入学院年度预算收入计划:

1.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院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等。如本科教学工程拨款、科研拨款、国家奖助学金拨款、其他拨款等。学院根据预算归口部门立项情况,学生人数比例进行逐项测算。

2.事业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院通过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其他办学收入。学院按照向区物价部门报备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学生人数进行逐项测算。

(2)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不包括直接从财政部门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3.其他收入,是指除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等。学院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活动情况,采用增量预算按项目逐一测算。

(三) 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充分考虑上年度实际收入情况,财政、非财政、学院配套资金的结转情况,本年度有关基本数据、收费标准变动,以及本年度的各项新增收入情况等因素。

(四)学院预算各责任单位应采取多项积极有效的措施,将应得收入及时、足额的缴纳入账,计划统计财务处在组织收入的过程中应监督各项收入来源是否正当、合理、合法,是否有截留、挪用或拖欠。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 支出预算经编制要体现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率优先、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计划。

(二) 支出预算项目具体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等。

1.人员经费,是指学院支付给教职员工的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障费、福利费及其他薪酬) 、支付给教师的课酬(包括课时费、出卷费、阅卷费、毕业设计或论文指导费等)。

2.公用经费,是指学院支付的正常办公所需公务费(包括董事会经费、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宣传印刷费、租赁费、手续费、招待费、水电费、采暖费、物业管理费、燃料费、车辆保险费等) ,维持教学科研及日常管理活动所需业务费(包括本专科业务费、体育维持费、培训费、消耗性材料费、招生费、学生活动费、委托培养费、资源利用费等) ,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修缮费等。

3.专项经费即项目经费,包括学院进行挖潜改造费用、科技立项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图书资料建设费用等。

4.基本建设经费,是指经有关建设部门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包括项目前期费用、项目投资、项目贷款利息等。

5.预备费,学院预算设置预备费,主要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开支。

(三) 支出预算编制方法

1.人员经费预算,依据预算年度教职工数、课时总量、学生数及相应支付标准进行编列。

2.公用经费预算,有参考定额标准的依据定额标准编列,没有定额标准的参考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和学院发展需要测算编列,预算年度新增的项目按照学院发展需要和项目实际需求测算编列。

3.专项支出预算,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统筹编报,并进行可行性论证。

4.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根据学院建设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项目建议,经院务会研究批准后编报。

5.预备费,按预算学费收入的5%进行提取。

(四) 支出预算基础数据

1.人事处负责提供全院教职工基本数据,包括教职工人数、预算年度新增人数、增资等基础信息;统计全院师资培训、培养等各类支出。

2.教务处负责提供预算年度课时总量,实验教学仪器购置等专项支出基础信息;

3.学生处负责提供预算年度学生人数及其变动等基础信息;

4.后勤保障处负责提供全院资本性支出、房屋设施维修维护支出以及其他后勤支出等基础信息;

5.图书馆负责提供全院图书资料建设资金需求总量。

   6.计划统计财务处负责提供以前年度各项费用的支出数据,并根据上述支出预算基础数据测算各项支出的定额。

(五)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充分考虑上年度实际支出情况,财政、非财政、学院配套资金的结转情况,本年度有关基本数据的变动,以及本年度的各项新增支出情况等因素。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年度预算采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编制程序。

第十五条  学院各责任单位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草案,报学院计划统计财务处。

第十六条  学院计划统计财务处通过分析、审核各责任单位预算建议草案,汇编形成学院年度预算建议草案(包括分项目预算和分单位预算) ,提交学院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学院计划统计财务处根据学院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预算指标控制数,与学院各责任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对原预算草案进一步细化、调整,并形成学院预算方案(包括分项目预算和分单位预算) ,报经学院院务会审定后,上报学院董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学院根据董事会的预算批复意见,正式发文公布执行。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九条  学院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法律效力,对学院各责任主体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学院应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条  学院各责任单位应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合理控制经费支出,学院对相关经费支出实施跟踪问效。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计划统计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即时控制,定期对学院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学院相关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通报有关责任单位。

第二十二条  学院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责任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阐明理由,报学院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二)审议通过的预算调整方案,经学院院务会审定后,报董事会批准。

(三) 学院计划统计财务处根据预算调整批复意见,调整学院预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预算编制时,应对本单位项目支出设定绩效目标,严格执行预算,强化支出管理,年终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确保预算绩效目标实现。学院计划统计财务处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院董事会临时追加的项目,学院计划统计财务处应及时调整预算。

第六章 决算

第二十五条  每年年度终了,学院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法规、制度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将学院所有收支均纳入决算。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计划统计财务处应及时、准确地编制年终决算,并采用恰当的分析方法综合分析全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形成年度预算决算报告,经学院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院务会审定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年终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一) 年终决算报表;

(二) 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说明。主要包括:收入预算的完成情况;支出预算的完成情况;收入、支出的结构分析等。

(三) 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往来账的清理情况;年度内清产核资情况;重大筹资事项(包括贷款规模、期限、利率、年度还本付息情况等) ;重大投资项目(包括重大挖潜改造专项、重大科研立项、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基本建设投资等) ;重大资产划转和处置情况;收入和支出中重要不利因素的影响等。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学院年度决算报告进行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院计划统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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