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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03-20 阅读数:17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创建和谐、安全、文明的校园,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习近平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责任。依靠全院师生员工,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维护校园稳定,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
第三条 综合治理的基本要求:各单位要把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定期研究和部署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实处,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局面。
第四条 综合治理的总体目标:杜绝政治敏感性问题和突发性群体事件,确保学院政治稳定;杜绝重特大恶性案件的发生,多发性案件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学院秩序良好;杜绝校园火灾事故、中毒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 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稳定、国家安全、保密、反邪教、治安、危险物品管理、消防、交通、禁毒预防教育、饮食、疾病防控、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等涉及学校安全稳定、财产及人身安全的各种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
第六条 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党委行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指导协调,单位各负其责,全院师生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等各项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保卫处。综治委的人员构成为:
主 任: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
副主任: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院领导
成 员:院领导、党委工作部、学院办公室、学生处(学工部)、团委、人事处、教务处、计划统计财务处、后勤保障处、图书馆、马克思主义教学科研部、文法外语系、经济与管理科学系、信息与计算机科学系、工程与应用科学系主要负责人。
综治委办公室主任:保卫处处长
综治委工作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学院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学院实际,制定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制度,确定工作目标,指导、协调全院综合治理工作。
(三)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四)组织对全年综合治理年终进行总结、考核、奖惩和经验交流。
(五)办理学院和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综治委办公室是综治委的办事机构,其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综治委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信息收集工作,掌握全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三)负责起草学院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总结,做好数据统计和报表工作。
(四)检查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五)适时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是学院综合治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综合治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议事日程,做到与主体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不断推动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
(二)逐级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岗位职责,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三)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全面组织实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内容,努力实现本单位安全无事故。
(四)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断增强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做好本单位的安全防范,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六)加强信息工作,全面掌握本单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思想动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防范突发事件和不安定事端发生。
(七)积极配合协助专门机关和保卫处调查与本单位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
(八)做好本单位重点人的帮教和监管工作。
(九)做好本单位人员或与本单位有关的民事纠纷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综治委工作例会。每年召开二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综治委办公室组织。第一次例会在每年3月初,主要讨论全年工作执行计划,对全院综治工作进行部署。第二次例会安排在9月初,小结上半年综治工作,安排部署下半年工作。
第十条 全院工作会议。每年12月底,由综治办组织,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相关院领导以及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受表彰的个人参加。总结全年工作,表彰先进,签订下年度责任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工作会议。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适时召开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章 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党委书记和常务副院长是学院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第一责任人,各工作岗位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责任范围。各责任单位的责任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纪律处分、法律制裁以及对当年各类评优、奖金、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等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第十五条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学院综治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是严厉查处偷盗、抢劫、持械斗殴、故意伤害等严重扰乱校园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侵犯公私财产的案件。各单位要做好有关安全的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保卫处要加强门卫管理和巡逻,控制闲杂人员和不法分子进入校园;充分发挥技术防范系统的作用,加强校园、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的监控。各单位要以节假日前后以及特殊时期为重点,对所辖各区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对于防火防盗重点部位,要实行每日巡查,采取必须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值班守卫工作。全院师生员工要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主动履行安全防范职责。
第十七条 加强宣传教育。各责任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开展以防火防盗和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维护稳定意识、安全意识和道德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党委工作部、保卫处、学生处、团委、学生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自身优势,密切配合,形成宣传教育的合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加强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重点要害部位要建立保卫档案;各类大型活动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对出租房屋和临时用工要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各单位在工作小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学生社团的作用;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的作用;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各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种治安防范、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综合治理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将责任和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师生员工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发现和掌握本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妥善处置,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激化或酿成群体性事件。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各类重点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考核依据与程序。由综治委成员组成测评评委,在每年的12月初,进行检查验收,依据各单位的总结、工作资料、《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年度内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承包责任制评估表》(附表)和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平时工作掌握情况综合考评。考核由综治委办公室进行初评,报综治委讨论,提出奖励和处罚方案,在学院通知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院务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奖惩。
(一)奖励
在年度评出的达标先进单位或个人,学院综治委将给予表彰奖励。
1.按综治委考评所得分数,前四名为达标先进单位, 75分以上(含75分)评为达标单位;75分以下为不达标单位。
2.先进单位奖励2000元。
3.先进个人名额分配:各单位各1名,各教学系3名(含学生1名),每人奖励500元。
(二)处罚
凡综合测评结果测评为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本单位及单位主要领导不得参评任何先进或优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综治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年度内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估表 .doc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