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新华学院-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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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12-28  阅读数:103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学院从事建筑施工、经商服务、餐饮服务、楼宇管理等劳务工作的非学院在册的人员。

第三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应把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中。

(一)严格用工手续。各单位不得聘用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来历不明的人员。凡有违法犯罪记录及可疑情况的人员不得聘用,已聘用的要予以辞退,同时向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用人单位须在外来务工人员进学院当日内将填写好的《外来务工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如临时用工,须当日填写《临时用工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报送保卫处备案。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三)加强对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遵纪守法和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防灾害事故、防网络欺诈等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解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五)协助公安机关、保卫处查处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六)做好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中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服从学院管理。

(二)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搞好安全生产。

(三)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私拿和破坏公物,不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和正常生活。

(四)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保卫处查破各类治安、刑事案件。

(五)餐厅、楼宇管理等人员需参加学院保卫处安全消防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消防培训。

第六条 用工单位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将纳入对本单位的年终综合治理考评当中因用工单位不重视对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导致外来务工人员中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等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