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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图书馆图书借阅制度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09-30  阅读数:1038

2017年修订)


为了充分发挥图书馆图书资料为教学科研服务的作用,加快图书资料的流通,使教职工和学生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借阅到自己所需的图书资料,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我院在岗教职工、本科生、外聘教师均可以凭借本人借阅证借阅图书资料。

二、本馆实行开架借阅,借阅者进入图书馆须将自己随身携带的书包、书刊、长大衣服等物品放置在图书馆管理人员指定地点,并将通讯工具调至震动或静音状态、自习的学生保持绝对的静音。

三、教职工和学生最多可分别借阅8/5册图书资料。

四、借书期限

1.教职工和学生每次借阅图书资料的期限分别为60/20天。

2.借阅者应按期归还所借图书,到期前仍需继续借阅的,可提前办理续借手续,所借图书资料逾期未还者,不得续借。

五、借阅者所需图书资料已被他人借走时,可填写预约借书单,书到后图书馆工作人员及时通知预约人前来办理借书手续,但借阅者接到通知两天内不来办理借书手续时,预借图书可借与他人。

六、图书馆工作人员要对借阅和阅览情况进行登记,每学期清查一次并做好统计汇总。

七、退休和调离本校的教职工、毕业和退学的学生须将所借图书资料及借阅证清还后,方可在图书馆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八、图书馆工作人员必须对归还图书资料的损坏、丢失情况进行现场登记确认(损坏者现场签字),并要求损坏者按照新华学院有关制度办理赔偿手续。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