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 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 劳动法及司法解释
- 合同法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2]79号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288号)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318号)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验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320号)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316号)
关于组织新聘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的通知
发布者: admin-rsc 发布时间:2024-10-25 阅读数:0
各单位:
根据《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工试用期考核办法》,为做好2024年新聘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核对象
2024年新聘用教职工,试用期为3个月(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准,名单详见附件1)。
二、考核内容
新聘教职工在试用期间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综合表现,重点考核师德师风和工作绩效,师德师风不良者一票否决。教师岗考核教学能力、专业技能、育人工作等;专职辅导员岗位考核学生管理、职业能力、服务工作等。
三、组织实施
(一)试用期考核由新聘教职工所在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单位需成立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单位负责同志和教工代表组成(3-7人)。
(二)试用期考核采取个人总结与考核小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加考核人员总结工作,填写《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工试用期考核表》附件2。考核单位根据本人实际工作表现,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结果。
(三)试用期考核结果为“合格”“不合格”。
合格:符合该岗位的要求,能按要求完成具体工作。
不合格:与该岗位要求差距较大,不能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对试用期有严重失职、渎职和其他违纪行为,或对学院工作不能适应的,由考核单位提出解聘意见。
请相关单位(部门)在考核结束后,将考核总结、考核花名册和试用期考核表(纸质及电子版)报送到人事处办公室。
联系人:万立鹏 联系电话:0951-2043030(3030)
附件:
1.新聘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名单
2.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新聘教职工试用期考核表
人事处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