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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1-05  阅读数:403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职工自购住房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学院正式聘任的,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关系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长期性住房储金,是根据国家统一政策统筹的并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专项资金。

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住房的专项资金,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计算。

(一)职工月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月住房公积金扣缴额加上单位补贴额;

(二)职工月住房公积金扣缴额等于职工月工资额乘以公积金缴交率;

(三)单位补贴额等于职工月住房公积金扣缴额;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暂定为10%;

(五)职工月工资额的计算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2月份工资为基数,工资额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四部分。

第五条  职工月住房公积金缴交额一经计算确定,在一个缴交年度内保持不变。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学院发放工资时代扣,连同学院为职工缴纳的部分,由学院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缴纳,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七条  学院新聘用职工,从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次月起,缴纳住房公积金。其月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本人当月工资额乘以公积金缴交率,加上单位补贴额。

第八条  学院应当按照职工本年度12月份工资额乘以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计算下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总额,并编列学院年度预算。

第九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每位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已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学院。对无法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学院不负责其住房公积金的缴交。

第十条  职工与学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从解除劳动合同当月起,学院停止其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并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十一条  职工虽未与学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因故停发工资的,从停发工资当月起,学院停止其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并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

第十二条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前辞(离)职的,从辞(离)职当月起,学院停止其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并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赔偿合同期内学院为其缴纳的费用。

第十三条 职工有权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学院核实符合提取条件,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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