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发布者: admin-cwc1 发布时间:2023-09-01 阅读数:200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税务制度,加强学院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院务会(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财经制度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报销种类
(一)招待费
1.报销依据:《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2.报销须持:
(1)来访单位公函或电话通知记录;
(2)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
(二)差旅费
1.报销依据:《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2.补充说明:
(1)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由单位或个人提供免费住宿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不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按不超过住宿费限额标准的 50%凭据报销。
(2)伙食、交通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定额补助,包干使用。
(3)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可以凭据报销;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可以凭据报销。
(4)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等原因,必须租车前往的,出差人员需在《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内出差审批表》中做特殊事项说明。租用社会车辆时,应当选择具有运营资质的正规公司,报销时须提供租车合同和发票,租车出差不发放交通补助费。
3.报销须持:
(1)国内出差审批表;
(2)参会或培训通知文件。
(三)会议费
1.报销依据:《宁夏大学新华学院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2.报销须持:
(1)学院举办会议通知及审批意见;
(2)委托办会需附合同;
(3)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册);
(4)会议费发票须附会议项目明细清单;
(5)按照学院相关议事规则限额提供相应审批材料。
(四)活动费
1.活动费指各单位举行活动产生的各类费用,包括租赁、服装、搬迁、学生奖金、奖品等。
2.报销须持:
(1)附注活动通知或简讯;
(2)单项金额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提供合同及验收单,租用社会车辆不限金额提供合同;
(3)发放给指定人员的物品附相关签领表;
(4)发放的奖金、补助等按规定表格填制,附注标准依据;
(5)学院集中采购项目提供《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集中采购审批表》,并按其审核通过的采购方式提供具体实施资料(如询价须提供询价纪要、招标须提供中标通知);
(6)按照学院相关议事规则限额提供相应审批材料;
(7)学生奖金、补助等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讲座、评审、咨询及相关工作费用
1.报销依据:《宁夏大学新华学院专家讲座、评审、咨询及相关工作费用发放管理办法》
2.报销须持:
(1)讲座、评审、咨询类附注活动通知或简讯;
(2)根据人员类型(院内/外聘/院外)分别填制劳务申请单;
(3)职称证明复印件。
(4)院外人员提供劳务发票。
(六)办公费、低值易耗品、印制品类
报销须持:
(1)发票未列示明细项目的须附销货清单;
(2)单项金额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提供合同及验收单;
(3)学院集中采购项目提供《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集中采购审批表》,并按其审核通过的采购方式提供具体实施资料(如询价须提供询价纪要、招标须提供中标通知);
(4)按照学院相关议事规则限额提供相应审批材料。
(七)服务类
报销须持:
(1)单项金额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提供合同及合同履行结果证明;
(2)学院集中采购项目提供《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集中采购审批表》,并按其审核通过的采购方式提供具体实施资料(如询价须提供询价纪要、招标须提供中标通知);
(3)按照学院相关议事规则限额提供相应审批材料。
(八)资产购置
报销须持:
(1)资产验收单;
(2)2万元及以上提供合同;
(3)学院集中采购项目提供《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集中采购审批表》,并按其审核通过的采购方式提供具体实施资料(如询价须提供询价纪要、招标须提供中标通知);
(4)按照学院相关议事规则限额提供相应审批材料。
(九)维修维护、装饰装修类
1.费用范围:包括行政、教学设备维护以及校园日常维护、维修等支出。
2.报销须持:
(1)提供维修申请;
(2)2万元及以上提供合同及验收单(设备类);
(3)学院集中采购项目提供《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集中采购审批表》,并按其审核通过的采购方式提供具体实施资料(如询价须提供询价纪要、招标须提供中标通知);
(4)土建类提供竣工验收单、结算报告;
(5)按照学院相关议事规则限额提供相应审批材料。
(十)建设工程项目支出
1.报销依据:《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建设项目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2.报销须持:
(1)预付款提供集中采购审批单、中标通知书、合同及收据;
(2)中期进度款提供工程进度审核报告、付款申请(支付令)及相应工程进度发票;
(3)尾款提供工程验收单、工程结算报告及相应工程进度发票;
(4)按照学院相关议事规则限额提供相应审批材料。
(十一)质保金的支付
报销需持:
1. 合同复印件及相应验收单;
2. 收据及付款申请。
二、注意事项
(一)票据
1.办理报销业务必须取得合规的原始票据。原始票据必须真实、合法且填写完整,即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于不合规的报销票据,计划统计财务处不予受理。报销票据具体应遵循以下规定:
(1)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票据抬头须为“宁夏大学新华学院”,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票据专用章”。销货单位名称必须与发票或票据专用章名称保持一致。所有发票必须填写学院纳税人识别号。学院纳税人识别号为52640000MJX166923F。
(2)发票内容不允许出现“礼品”“旅游服务”等字样,开据的发票项目名称不允许出现“桑拿”等类似字样。
(3)购物发票未列示物品明细(如仅填写“办公用品”、“文具”、“耗材”、“用品”、“图书”、“印制品”等),须附销货单位出具的有效销货清单。
2.经办人在业务结束或取得发票后应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所有票据不得跨期报销。
3.费用报销,要求一事一报,注明用途,附件张数,报销金额,报销人,报销日期,流水号,由经办人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4.未取得原始发票需要预支款项的,由学院在职在岗教职工先办理借款手续,待取得正式发票时予以冲抵借款。
5.按合同规定须列支预付款的,由对方单位提供有效的收款收据,待合同履行完毕取得全额发票后冲抵。
6.举办单位设立的各类集体奖金,由获奖单位凭借表彰决定及时提供合规票据进行报销。
7.所有自制原始单据加盖部门公章后生效。
8.各类补助,发放人员属院内教职工的,其补助纳入当月工资发放并进行个税申报。院外人员须开具发票,产生的增值税由个人承担,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学院计划统计财务处依据国家税法执行代扣代缴申报。
9.使用“预付卡”、“充值卡”等非实际已消费性质的发票,不予报销。
10.使用“网约车(如滴滴打车)”发票报销的,须凭该发票连同网约车行程单作为报销凭据,否则不予报销。
(二)付款须知
单笔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原则上须对公转账。对于公务接持,必须采用银行卡方式结算,无特殊情况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若因条件限制,需要使用现金等方式支付的,须附详细说明。
(三)经济责任事项说明
学院各部门(项目)负责人作为本部门第一责任人,在学院统一的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的指导下,全面负责本部门(项目)的财务工作,建立落实本部门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并留存相应档案资料备查;严格执行学院预算安排,按照工作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预算资金进度,对本部门(项目)各项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负直接责任。
三、附则
1.计划统计财务处月末结账,最后两日暂停业务办理。
2.本办法由计划统计财务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废止。
计划统计财务处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