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费 住宿费收缴办法
发布者: 200085 发布时间:2025-04-03 阅读数:0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费 住宿费收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维护学院与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院教学运行,促进学院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学院学生缴纳和有关职能部门收取学费、住宿费工作。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三条 严格注册登记工作。各系建立学生报到注册名册,并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依据学生全额缴费凭证及有效证件进行登记、注册。未按学院规定全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按要求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由学生处出具学生借贷审核证明,计划统计财务处办理其剩余学费、住宿费收费手续。系学办依据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剩余学费、住宿费缴费凭证及其有效证件予以注册登记。
第五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需分期缴纳学费的学生,在开学报到时,由本人填写《缓缴学费申请表》,承诺剩余学费缴交期限(缓交学费学生须在每年11月30日之前缴清学费、住宿费),并由所在系对其家庭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学院审核批准,计划统计财务处办理住宿费、首期学费收缴手续。各系依据计划统计财务处出具的首期学费、住宿费缴费凭证,剩余学费缴费凭证予以注册登记。各系学办应严格控制缓交学费学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系在校生的1%。首期学费缴交原则上不少于当学年应交学费的50%,住宿费不得缓缴。
第六条 因外出实习、出国、赴外地访学等原因不能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的学生,须委托他人按开学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缴费、注册等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不予注册登记。
第三章 学籍注册
第七条 学生处依据学生所在系提供的学生报到注册名册,为学生注册学籍,学籍注册时间为每年9月底。
第八条 新生学籍注册和学年注册时,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学生处在学信网将其学籍状态标注为暂缓注册;未在系办理注册登记的学生,将其学籍状态标注为待注册,5个工作日内仍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评奖励
第九条 学院将学生是否严格遵守学院缴纳学费制度列为大学生思想品德课程考核的参考依据。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综合奖学金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先进班集体评选中予以体现。
第十条 学院建立学费、住宿费收缴奖励机制,按照《学费收缴奖励计算标准》核算,确保足额收缴。各系对学年学费、住宿费实际收缴率超过96%的,对超额部分按相应比例实行累进奖励。奖励金额的70%由各系学办根据催缴学费的成效按比例分配给负责催缴的工作人员,30%用于本系日常经费。职能部门的奖励按照收缴率达到98%以上系的奖励平均数的80%进行奖励,其中奖励金额的70%分配给催缴工作人员,30%用于部门日常经费。
第五章 职责要求
第十一条 计划统计财务处负责对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各系负责收缴、催缴学生学费、住宿费。学生处负责音体美专业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催缴工作。教务处、学院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的协调与协助。
第十二条 计划统计财务处在秋季学期开学第四周,根据学生实际缴费情况,出具学院各系学生缴费、欠费明细和缴费比率等收费信息,并以书面文件告知各系及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各系学生缴费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5年12月7日起执行,同时《关于加强学院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宁大新华院发[2012]57号)及其补充意见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