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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奖助基金提取与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admin-cwc1   发布时间:2026-09-01  阅读数:0

关于印发《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奖助基金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奖助基金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2026年第17次院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奖助基金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2026年8月24日

 

 

附件: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奖助基金提取与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奖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提高学生奖助基金的使用效益,发挥学生奖助基金的育人功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宁夏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5号)等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助基金是学院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开展常态化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的重要组成来源。规范和强化学生奖助基金使用与全过程管理,直接关乎广大学生的切身权益,关乎校园育人环境的和谐稳定与有序发展。学院相关部门要严格规范基金审批、评审、发放、监管全流程,切实保障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全力维护教育公平,充分发挥资助工作育人实效。

第三条  学生奖助基金的计提方式: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从学院事业收入(学费)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四条 学生奖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校级助学金。用于资助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二)勤工助学酬金。用于支付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

(三)学院奖学金。用于对学习成绩优异或思想政治、社会实践、能力特长、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发放的奖励。

(四)学费减免。用于对缴纳学费有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一定金额的学费减免。

(五)特殊困难补助。用于对入学前及在院期间因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等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的物资、路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

(六)资助育人活动经费。用于政策宣讲、座谈会、家访、素质拓展、志愿服务、慰问、案例采编、风采展示等形式的爱国、励志、感恩、诚信主题教育及资助育人实践活动产生的学生物资、误餐、交通、奖品奖状、纪念品、视频制作、宣传材料印制等费用;用于资助工作队伍培训、经验交流、课题研究及资助育人项目培育等相关支出。

(七)支持学生发展经费。用于学生学业提升、升学深造、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技能培训、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见习实习、访学交流、学术科研、文体竞赛、艺术展演、展览观摩、参观研学等各类学生综合素质能力提升活动所产生的培训、训练、报名、材料、交通、食宿、补贴、奖励、保险等相关费用。

(八)其他支出。用于扩大国家资助项目覆盖面、重大突发事件学生救助,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直接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五条 学院提取的学生奖助基金不得用于会议、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事务活动、学院基础建设等公用支出及与学生资助无关的学院教职工工作经费和工资福利支出。

第六条 学院财务部门根据学生奖助基金的计提方式,负责年度院内资金预算安排,及时划拨经费。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部门负责学生奖助基金统筹管理使用。各单位在使用范围内申请报销经费时,按照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学生奖助基金使用范围内的各类奖励和资助的发放标准及流程按照学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学生奖助基金应以“助困、奖优、育人”为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实行项目核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学生奖助基金纳入学院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学生资助工作部门应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统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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