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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者: admin-cwc1 发布时间:2026-09-01 阅读数:0
关于印发《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经2026年第17次院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2026年8月24日
附件: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合理配置院内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教财〔2019〕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9〕9号)等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以提高预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进行,事前开展绩效评估、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过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的各环节、各项工作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实现预算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责任追究原则。始终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管理理念,强调单位支出责任和管理部门监督责任。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资金使用单位和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四)信息公开原则。按照国家、自治区财政要求及学院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范围为财政性资金和自筹专项经费。学院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现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机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院全面领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财务、归口管理部门、预算执行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组织、监控和实施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学院预算绩效目标的审核、监控和评价;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指导、督促和检查各预算执行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强化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按规定编制学院绩效目标及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审核、监控和评价,指导预算执行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归口管理部门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 预算执行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的绩效目标设定、监控和自评,按要求报送绩效管理情况等材料,主动接受管理与监督。
各项目负责人为该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属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
第三章 预算绩效管理内容
第九条 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各相关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和年中追加专项经费预算时,应对新增重大项目经费制定预算绩效目标,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等,评估结果作为预算申请的必备条件。为提高预算绩效编制的科学性、专业性和精准性,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条 做好“事中”绩效运行监控。各相关部门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重大项目的绩效目标执行要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保质保量如期实现。学院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的预算资金要暂缓或停止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开展“事后”预算绩效评价。预算执行完毕后,各相关部门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自评,重点评价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编报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分析研究评价结果所反映的问题,切实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方案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学院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调整挂钩机制。对绩效好的项目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项目督促改进,对低效或无效的项目调减预算或暂缓安排。对长期沉淀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由学院安排统筹使用。
第四章 预算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预算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预计产出和效果,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项目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十四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各相关部门在申报专项经费时,应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符合政策要求,围绕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与资金投入方向相匹配。编制的绩效目标应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益,并从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相应的绩效指标,做到指向明确、重点突出、量化易评、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五条 预算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六条 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导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指标体系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符合客观实际,具有可行性且能够实现,绩效目标要实现全覆盖。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依据相关规定要求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预算绩效监控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部门是实施绩效监控的主体。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预算执行部门重点关注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财务部门重点关注预算执行进度,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动态了解和掌握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偏差,确保绩效目标按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九条 绩效监控应采取日常监控与重点监控相结合,各相关部门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监控。
第二十条 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各相关部门深入分析预算执行缓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管理漏洞,及时督促整改或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程序收回预算资金。
第六章 预算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预算绩效评价是根据设定的预算绩效目标,运用一定的考评指标及评价标准,对预算目标的实现程度、支出预算的执行结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三条 预算绩效自评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或资金使用部门负责人牵头开展。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审核预算执行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编制归口管理项目的预算绩效评价报告;财务部门编制上报学院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院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应用,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预算执行部门年度考核、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各预算执行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考核体系中。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学院将加大投入力度;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学院将在下年度预算编制时削减或取消有关预算。
第七章 预算绩效公开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要求,逐步推进绩效目标、评价结果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二十七条 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切实压实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学院开展绩效监督检查,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统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