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财务报销审批办法 (2026年修订)
发布者: admin-cwc1 发布时间:2026-09-01 阅读数:0
关于印发《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财务报销审批办法(2026年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财务报销审批办法(2026年修订)》经2026年第17次院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财务报销审批办法(2026年修订)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2026年8月24日
附件: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财务报销审批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签,合理控制经费支出,根据国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章程》《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经济责任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批原则
(一)学院财务收支活动实行预算管理,当年的综合财务收支预算一经学院董事会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突破。
(二)依据“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突出效能”的原则,学院经费支出安排应向教学、科研倾斜,从紧控制学院行政、消费性支出。
(三)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认真履行经费审批手续。
第三条 审批权限
(一)财务审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1)董事会和院务会在财务工作中行使决策权,重大财务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
(2)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协助常务副院长管理学院日常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其他业务工作分管院领导协助常务副院长负责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日常经费支出,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经费支出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依次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计划统计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审签,其他业务工作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常规性项目经费支出(如职工薪酬、水电(气) 费、物业管理费、保安费、贷款利息、采暖费、餐厅营业款等),不以金额为限,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签批程序。
(四)非常规性项目经费支出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签批程序后,报常务副院长审批。
(五)非常规性项目经费支出单笔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应履行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签批程序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四条 报销程序
(一)报销人依据学院计划统计财务处要求,对报销单据进行整理分类,分别粘贴在“原始凭证粘贴纸”上,并在粘贴纸上签名、附写报销情况说明。
(二)报销人持整理完备的报销单据,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注审核意见(列清预算支出项目),并签名。
(三)报销人持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报销单据,由计划统计财务处履行稽核手续。计划统计财务处有权对不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报销规定的报销单据,予以退回并要求完善手续或拒绝报销。
(四)报销人持经财务稽核的报销单据,经计划统计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审签后,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其他业务工作分管院领导、常务副院长、董事长审批。
(五)报销人持履行完整签批手续的报销单据,到计划统计财务处办理支付。
第五条 计划统计财务处应及时总结财务报销工作情况,实行学期会议通报制,及时梳理存在的问题,纠正不规范的报销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并由计划统计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