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admin-cwc1 发布时间:2025-04-16 阅读数:0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学院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材[1996]1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专业学生。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生按时缴费是其应尽的义务。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内容主要是指学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学院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
第四条 学院财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的收费工作,计划统计财务处为学院收费组织及管理的职能部门,学生处、教务处、各系等相关部门协助计划统计财务处开展收费工作。
第五条 学院收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严格执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第六条/学院学费及住宿费的收取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收)据;服务性收费开具税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计划统计财务处做好学生收费信息的准备工作。学生处于每学年新生入院前十日将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计划统计财务处,当年因转学、转专业、休学等原因而产生的学生信息变动名册应及时书面通知计划统计财务处。
第八条 学生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缴清全部费用,各系凭学生缴款票据或缴款证明为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九条
因学生家庭困难的不能在规定报到之日到院交费注册的,学生本人可申请提交缓交学费书面证明,学生应在当年11月30日之前缴清全部费用。
第十条学生相关信息变动,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学费:
一、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二、休学学生,按其重新复学后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留级学生,按其留级后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在校学习时间缴纳学费。
四、应征入伍的学生,按其复学后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五、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生或家长凭学院和缴费收据到计划统计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学生缴费以在院实际学习时间为准,已缴清相应学费的,根据其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未缴清学费的,按其实际学习时间,按月缴纳相应的学费。
学费、住宿费清退额=每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x(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上述学生相关信息的变动,由院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统计财务处,计划统计财务处根据其通知办理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和退费手续。
第十一条 学院收费催缴以系为主体,各系应督促学生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并督促学生及时核对计划统计财务处的学生欠费名单,并将其核对结果及时反馈计划统计财务处,学院定期通报各系学生缴费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欠费处理
一、学生欠费确认
(一)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未申请办理学费缓、贷手续而未缴齐学费,视为欠费;
(二)申请缓交未被批准或获得批准到期仍未缴清学费的学生,视为欠费;
(三)申请助学贷款未被批准或获得批准但未缴清不足学费的学生,视为欠费。
二、学生欠费处理
(一)开学两周内不缴清学费且未申请办理学费缓、贷手续的,不准参加学院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及其考核;
(二)开学一月内不缴清学费,未申请办理学费缓、贷手续且不申请休学者,不予注册学籍;
(三)一律不办理欠费学生的转专业、转学、退学、出国、复学、参军及开具学生在院及学籍证明等手续;
(四)其它有助于收缴学杂费的正当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统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