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经济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200085 发布时间:2025-04-03 阅读数:0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经济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财务工作,确保各级领导、财会人员、各部门(单位)在经济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院内财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制是学院财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院内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学院计划统计财务处负责对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学院各级经济责任人是指负责或参与经济管理、制定经济管理办法、从事经济业务等与经济事项有直接关系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经济责任制的原则
(一)依法办事的原则。学院各级经济责任人在从事、办理各项经济业务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
(二)各司其职的原则。各级经济责任人必须在自己的岗位权限范围内按规定行使权利,既不可回避应履行的职责,又不可超越权限范围行使权利。
(三)责权统一的原则。各级经济责任人拥有处理各级经济业务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权利范围内相应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指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责任人徇私舞弊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弄虚作假,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以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
(2)领导责任是指各层级业务审批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四)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原则。即常务副院长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工作,指定副职领导干部分管,分管领导要主动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监督的工作机制,使决策、执行、监督权力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权力制衡机制。
第五条 经济责任的内容
(一)日常预算收支的经济责任。学院预算一经董事会审定通过,就成为全院经济工作的标准,即按管理层次把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个人,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哪个层面上出现问题,就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追究相应层面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制定与调整的经济责任。学院按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保证各项政策和制度既符合国家规定,又服务于学院整体利益。
(三)重大支出项目安排的经济责任。学院在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上,必须要实行民主决策,科学论证,集体领导。
(四)财务分管人员任用与变动的经济责任。院内各级财务分管人员的任用和变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备案。
第六条 经济责任的履行
学院各级经济责任人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为目标,在行使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过程中,要将廉政建设作为经济责任的重点,避免经济领域的决策失误、管理不严,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经济责任人要严格遵守《会计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意识。
第二章 经济责任制的范围
第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分管院领导协助常务副院长负责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日常经费支出。财务总监协助常务副院长管理学院财务工作。董事会和院务会在财务工作中行使决策权,重大经济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参与决策的相关人员实行会签制度。重大经济事项在审定过程中出现分歧时,实行表决制度。
第八条 董事会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并监督检查学院财务运行情况,不定期对学院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定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以及学院对外投资、融资等重大经济事项。
第九条 院务会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审定学院重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审定学院采购与招标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学院基本建设方案和基础设施维修方案;审定学院1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及重大经济合同等。
第十条 部门(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经济业务接受分管院领导的领导,并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第十一条 计划统计财务处作为学院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院的财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对学院各级财会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贯穿于学院财务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本经济责任制按院内管理层次分为常务副院长、分管院领导、财务总监、部门(单位)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各级财务人员以及报销人。
第三章 董事长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长作为学院的法人代表,是学院财务工作的总负责人,拥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院财务工作的法定权力,同时对学院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
(一)贯彻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组织制定经济责任制的建设并承担领导责任。
(二)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审定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以及对外投资、融资等重大经济事项。
(三)代表董事会审批单笔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非经常性项目经费支出。
第四章 常务副院长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常务副院长对学院经济活动负责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负责召开院务会议,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核。审定学院的各项财务制度以及院内重大经济事项等。
(二)审批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非经常性项目经费支出。
第五章 分管院领导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分管院领导协助常务副院长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学院日常财务工作;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各类专项经费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负有领导责任。
(一)贯彻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执行学院董事会、院务会决议。
(二)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部门(单位)编制年度经费需求和收支计划;检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预算执行情况;审定分管业务范围内部经济分配政策和管理制度。
(三)审批分管业务范围内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经费支出以及不以金额为限的预算内经常性项目经费支出(含职工薪酬、教师课酬、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保安费、贷款利息,采暖费、餐厅营业款等)。
(四)领导分管部门(单位)在业务范围内制定和完善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财务总监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协助常务副院长管理学院日常财务工作,并对常务副院长负责,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一)贯彻执行学院董事会及相关专题会议决议。在常务副院长的领导下,管理学院财务工作。
(二)协助常务副院长组织召开学院财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督学院遵守国家财经法令、纪律以及董事会决议,保障学院合法运营。
(三)参与学院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和方案制定工作,参与重大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研究、审核,参与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决策。
(四)组织起草学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报批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审核学院会计决算报表,会签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
(五)建立健全学院内部核算组织、资金运行数据管理体系,组织学院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经济活动分析,促进学院增收节支,提高效益。
(六)负责分管业务的检查改进与研究发展,掌握学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并及时向常务副院长汇报工作。
(七)制定学院会计核算与监督、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等财务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七章 部门(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部门(单位)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单位)第一责任人,在学院统一的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的指导下,全面组织领导本部门(单位)的财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对本部门(单位)经济业务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学院董事会批准的预算计划,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预算用途,并按工作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
(三)负责本部门(单位)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管理制度,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分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本部门(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院统一账户,严格禁止“小金库”,杜绝资金外流。
(五)对本部门(单位)各项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负直接责任。
(六)接受学院计划统计财务处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计划统计财务处处长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计划统计财务处是学院的财务管理机构,处长负责管理学院的日常财务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制定或完善院内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建议。
(三)组织编制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草案、预算调整草案、贷款计划草案、财务决算草案。
(四)执行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合理合法调度资金,监督检查预算的实施和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定期向学院领导报告财务运行情况。
(五)组织会计核算工作,不断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准确提供各种财务信息。
(六)对不相容岗位业务(如会计记账与审核,出纳票据使用与发放等)实行分岗位管理制度,做好会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制定财务处岗位责任制。
(七)负责学院财务制度的宣传、贯彻与检查,监督各项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九章 财务人员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学习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正确进行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处理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负直接审查责任。
(二)对经济活动业务及会计事项严格执行报批制度。
(三)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经济业务,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依法实施会计监督。
(四)做好财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五)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章 报销人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报销人对所经办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经济责任。
第十一章 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落实经济责任制情况的考核,采取上级考核与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等结合进行。对群众反映强烈或有突出问题的部门(单位)和经济责任人,及时组织专门考核。
第二十三条 将经济责任制考核列入干部考核和人事考核的内容,随学院年度考核一起进行,考核结果计入年度考评。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考核结果、审计结果将作为经济责任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在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基础上,学院结合实际,对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制的部门(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对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制并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履行经济责任者,监察审计机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由学院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对因未履行经济责任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者,追究个人经济责任;对触犯法律者,依据法律法规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统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