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 admin-cwc1 发布时间:2023-07-07 阅读数:124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要求的通知》等精神,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指学院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及其他相关费用。学院常驻地为银川市西夏区
第三条 出差前应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因公出差审批表》(详见附件1)。出差审批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据实报销差旅费。各单位对本单位人员出差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 交通费
第五条 交通费分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超额部分个人自理。
具体标准见下表:
标准 | 对应人员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一类 | 1.院士 2.省部级管理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二类 | 1.正高级专业技术服务人员 2.厅局级管理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三类 | 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超出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可以凭据报销;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自治区外及自治区内除银川市以外的其他四市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银川市内(非常驻地)据实凭票报销交通费,不计发交通补助。往返驻地和机场、车站、码头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交通补助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国内住宿费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未按规定限额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由单位或个人提供免费住宿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不报销住宿费,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第十四条 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按不超过住宿费限额标准的50%凭据报销。
第十五条原则上不单独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定额补助,包干使用。每人每天补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因公在银川市内出差,不计发伙食补助。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支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已由院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院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材料、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一条 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等原因,必须租车前往的,出差人员需在《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内出差审批表》中做特殊事项说明。租用社会车辆时,应当选择具有运营资质的正规公司,报销时须提供租车合同和发票,租车出差不发放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受单位指派绕道或改道办理其他公务的,应当在报销差旅费前补充完善审批手续,按规定标准分段进行计算后报销,不得重复报销。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按照出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发生的差旅费按以下原则报销:
(一)会议和培训通知注明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的,仅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通知中未注明承担伙食费的,按照出差的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二)参加会议和培训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交通补助费,会议和培训期间不计发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乘坐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按出差实际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和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院外人员来院开会、交流、访问、讲座或赴外地调研等临时公务活动,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因特殊情况导致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出差人员需书面说明票据不完整的事由和原因,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相关票据,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与常驻地以外的合作办学公务往来,据实报销交通费,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不计发伙食补助、交通补助。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加强本单位或项目组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费用报销的内控管理,加强对差旅费报销的审核把关,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及时、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与其业务技术工作紧密相关的社会培训,其他无实质意义的培训不得参加。由社会机构举办的收费性培训,除上级机关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通知必须参加外,各单位一律不得派行政人员(或管理岗位人员)参加。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统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宁大新华院发[2017]70号)同时废止。
附件2: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