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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admin-cwc1 发布时间:2022-04-20 阅读数:236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提升学院科研水平,促使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提高学院科研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用于科学研究、科研服务、政策咨询、成果推广等科研活动,在科研管理部门以项目立项形式管理的经费。按不同立项方式与资金来源,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含院级科研)、横向科研经费。
1.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院作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和学院配套经费,以及院级科研项目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院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对以学院名义或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取得的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等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集中核算、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由学院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
第五条学院统一领导全院科研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涵盖学院、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分级管理体制;
(二)组织协调各单位为科研项目的开展,以及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与条件保障;
(三)制定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的内控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的全过程管理;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科研绩效激励政策,充分保障科研人员的利益和积极性;
(五)组织开展科研经费的绩效考核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学院各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协同、各司其职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承担并履行与科研经费管理相关的管理职责: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策划、协调、申报、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
(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核报销、外转经费拨付、外来经费建账、项目绩效发放、项目结题验收中财务决算报表的形成,监督、检查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内的各项支出并配合项目审计等。
(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所需的科研设备、实验试剂、耗材等的招标、采购、验收、登记等。
(四)对外合作交流部门负责审核和管理科研项目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
(五)科研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的实体管理部门,在科研条件、人员组成等保障方面给予科研人员大力支持,协助科研管理部门开展科研管理工作,负责科研项目意识形态审查、科技伦理审查和安全风险检查、项目负责人的学术不端行为审查等。
(六)纪检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负责对其经费使用及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的检举。
(七)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经费的预算使用,自觉接受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和学院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科研经费纳入学院财务账户统一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规范使用。
第八条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书、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并在预算的范围内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对经费支出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完全责任。需要划转外单位的经费,项目负责人依据合同(计划或任务)书和预算及时进行转拨。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指导和审核,并对预算支出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九条 纵向科研经费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 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二)间接费用主要用于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与绩效支出等费用。间接费用的核算比例按照科研项目下达(委托)单位具体管理办法执行,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主要包括:
1.学院管理费: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占总间接费用的 20%, 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占总间接费用的 5%,由学院统筹使用。
2.承担单位管理费: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占总间接费用的 10%,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占总间接费用的 5%。主要用于各教学科研单位组织的相关科研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科研绩效: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占总间接费用的 70%,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占总间接费用的 90%。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人员的绩效支出。
(三)除设备费外,其他直接费用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自主调剂,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设备费调整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有特殊经费管理规定的科研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科研项目按照经费包干制进行立项的,按照项目下达单位项目经费包干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四)院级科研项目不编列间接费用预算。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按合同约定支出范围或自行设定,可参照纵向项目直接经费中的业务费范围。
(二)管理费:按实际到账总经费的10%提取管理费。学院管理费占 6%,科研承担单位管理费占4%。
(三)人工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人员的绩效支出,绩效支出比例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
第十一条 结余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剩余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优先用于原项目组开展科研活动的直接经费支出。有特殊要求收回结余经费的,学院按照经费下达单位要求,予以收回,按原渠道上缴。
(二)横向项目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可按以下情形之一选择使用方式。
1.全部结余经费结转为科研发展金,由负责人按照原经费预算继续使用,结余经费中的业务费不能调整用于绩效支出。
2.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调整结余经费用途,其中不低于10%上缴学院管理费,不超过70%可转为人工费作为项目组的绩效,剩余部分纳入学院统筹经费,作为业务费由原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
(三)凡终止、撤销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因项目负责人调离、离岗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且无人负责的项目,结余经费由学院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处理。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批复和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各项支出应按国家或学院的相关规定,凭内容真实、合法合规、审批手续完备的票据,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中各类直接费用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采购及资产入账手续;科研项目负责人与科研承担单位,应妥善保管与使用。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调离学院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各类科研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或学院规定的各类支出标准,并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支出。
第十六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项目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支付给单位。专家咨询费的发放须附发放清单,清单须列明咨询内容、成果,专家姓名、身份证号、单位等相关信息。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参照学院专家讲座、评审、咨询、及相关工作费用发放办法及标准执行。直接汇入其本人银行卡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财务部门按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研究中发生在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具体标准参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在使用时,应按国家与学院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支出种类与支出金额,采用银行转账、转账支票等支付方式,尽可能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十九条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凡需要签订各类业务或经济合同的业务,应按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合同审批与签订手续,并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付款手续。项目负责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使用部门公章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各类科研项目严禁发生下列支出或情况: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二)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如支付罚款、违约金、滞纳金、赔偿费、捐款、赞助、投资等;
(三)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四)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五)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六)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七)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八)严禁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九)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学院及院内各职能部处、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并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科研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对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职能,按照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科研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经费,并对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科研经费的日常财务监管,及时发现与防范各类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的行为。并对科研经费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纪检部门应对科研经费使用充分发挥全过程监督作用。对经费使用及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涉嫌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主管部门开展绩效预算管理的要求,学院将逐步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以提高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在开展院内科研项目评审时,对项目申请人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作为核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因素。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科研、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科研经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委、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划统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新华院发[2021]17号)、《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宁大新华院发[202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