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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华学院个人所得税收征缴情况的说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6-30  阅读数:106

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收相关规定,现就新华学院教职工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税收征缴等事宜,说明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和提供劳务所得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包括任职或者受雇而从事本专科高等教育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监考费、讲课费、评审费、科研酬金、年终加薪、年终双薪、劳动分红等,以及与任职相关的其他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范围包括从外单位邀请的,在学院没有按月发放工资、薪金的人员获得的劳务所得。

二、工资、薪金所得和提供劳务所得征税方式

1.工资、薪金所得

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由学院财务代扣代缴,其计算方法为:一类为院聘教职工(与学院签订有劳动合同的);一类为校派人员、专业主任教师、外聘教师等。

院聘教职工应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起征点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校派人员、专业主任教师、外聘教师等应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电话补贴)×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全月应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2.提供劳务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应当按国家税法规定,开据劳务费发票。劳务费发票指服务业统一发票,应税项目写明的是提供劳动。开票方式有两种:一是受聘个人到税务机关(国税)开具劳务费发票,凭发票办理报销手续;二是学院相关单位到税务机关(国税)代开劳务发票,产生税费由受聘个人承担。

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在办理税收时,需提供办理人的个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学院相关单位统一代办时,应统计代开劳务人员姓名及劳务报酬汇总清单,加盖学院公章即可。若劳务报酬汇总清单超出1万元(含1万元),需提供聘请单位开据的介绍信。劳务费起征税点为500元(免征额),500元以上的劳务费应缴税额=劳务费金额/1.03×4.43(含水利基金)

 

 

 

 

                      计划统计财务处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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