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新华学院个人所得税收征缴情况的说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6-30 阅读数:106
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收相关规定,现就新华学院教职工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税收征缴等事宜,说明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和提供劳务所得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包括任职或者受雇而从事本专科高等教育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监考费、讲课费、评审费、科研酬金、年终加薪、年终双薪、劳动分红等,以及与任职相关的其他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范围包括从外单位邀请的,在学院没有按月发放工资、薪金的人员获得的劳务所得。
二、工资、薪金所得和提供劳务所得征税方式
1.工资、薪金所得
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由学院财务代扣代缴,其计算方法为:一类为院聘教职工(与学院签订有劳动合同的);一类为校派人员、专业主任教师、外聘教师等。
院聘教职工应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起征点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校派人员、专业主任教师、外聘教师等应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电话补贴)×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 全月应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2.提供劳务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应当按国家税法规定,开据劳务费发票。劳务费发票指服务业统一发票,应税项目写明的是提供劳动。开票方式有两种:一是受聘个人到税务机关(国税)开具劳务费发票,凭发票办理报销手续;二是学院相关单位到税务机关(国税)代开劳务发票,产生税费由受聘个人承担。
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在办理税收时,需提供办理人的个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学院相关单位统一代办时,应统计代开劳务人员姓名及劳务报酬汇总清单,加盖学院公章即可。若劳务报酬汇总清单超出1万元(含1万元),需提供聘请单位开据的介绍信。劳务费起征税点为500元(免征额),500元以上的劳务费应缴税额=劳务费金额/1.03×4.43(含水利基金)
计划统计财务处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