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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4-23 阅读数:494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教学改革项目)工作,强化经费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改革项目及项目资助经费按当年资金下达计划执行,实行预决算管理,其经费主要来源:
(一)国家级建设项目财政拨款
(二)省级建设项目财政拨款;
(三)国家级和省级当年立项的建设项目,学院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给予经费配套资助的,配套经费从项目立项的第二年开始拨付;
(四)院级建设项目经费,由学院安排专项经费进行培育和建设。
第三条 教学改革项目经费使用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教学改革项目经费应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院财务制度前提下,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参与研究与建设人员的积极性,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二)专款专用原则。教学改革项目经费按项目单独建账,不得挪用或转作他用,由财务部门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科学预算原则。教学改革项目立项按经费科目编制预算,应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和教学条件的作用。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院是教学改革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教学改革管理的重大问题由学院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
第五条 分管教学改革、财务的院领导对教学改革经费的管理进行具体领导,按照学院经济责任制,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教学改革经费使用与管理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六条 教务部门是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教学改革项目全程管理,包括项目申请、项目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项管理;负责协助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审批预算调整,配合财务部门做好项目经费到账分配;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教学改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会同项目管理部门审批项目经费预算,验收资金使用情况,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报销项目经费。
第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教学改革项目相关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工作。教学改革项目经费预算中涉及仪器设备购置的,项目申报时负责人应对拟采购的品目、数量和价格做出具体预算。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各项目设备预算,并汇总提交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所有涉及到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登记、使用维护,以及处置等事项,均按照学院有关设备管理、采购管理,以及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本部门教学改革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院和专业发展需要,合理配合教学资源,为教学改革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研究进度。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是教学改革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教学改革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教学改革项目经费预算,按计划合理安排经费,在项目建设的同时保证经费使用进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教学改革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学改革项目立项时,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经费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对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项目获批后,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对预算进行调整和细化,编制完成后,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预算,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院级教学改革项目立项、预算编制及调整由承担项目单位审核后,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教学改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时,应按建设项目需要和规定的标准如实编制,并按规定说明各项费用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预算项目分类及比例具体如下:
(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根据申报项目需出版相关著作、教材和发表学术论文的费用)、资料费(购买图书、翻拍、翻译等资料)、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该部分比例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
(二)数据采集费:指项目建设与研究中发生的数据采集,数据运用方面费用。
(三)印刷制作费:指项目研究中所需排版印刷制作业务及项目问卷复印、打印等费用。
(四)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外地差旅费用,具体标准按学院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五)设备费、场地租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实验、实训场地所产生的费用。该部分设备费比例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应该尽可能通过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等方式,满足建设项目对设备的需求。
(六)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该部分办公用品经费应控制在项目经费的10%以内。
(七)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成果鉴定、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该部分比例应控制在项目经费的10%以内。
(八)专家讲座、评审、咨询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出于项目需要而组织相关讲座、评审及论证评价、评审咨询而支付给项目成员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费用,费用标准参照《宁夏大学新华学院专家讲座、评审、咨询及相关工作费用发放管理办法》。
(九)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国(境)内外合作协作研究机构的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该部分比例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
(十)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无固定收入的人员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
(十一)线上课程建设费:指网站建设、内容维护,页面美工、课程录像摄录、编辑制作,线上教学资源平台建设,线上试题库、状态数据库建设等费用。
(十二)其他费用: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四条所有立项项目严格按项目预算下达相应经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改革建设项目作为学院收入,全部纳入学院账户和年度预算统一管理。由财务部门按项目设专项核算收支,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教学改革项目确定立项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接财务部门落实经费情况,并负责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办理建设项目经费立项手续。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教学改革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批复经费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各项支出应按国家或学院的相关规定,凭内容真实、合法合规、审批手续完备的票据,在规定的标准内按实列支。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及报销比例,发票合规性由财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九条教学改革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或学院规定的各类支出标准,并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支出。
项目建设需组织会议的,应提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包括会议规模、会议次数、会议预算和会期),批准后方可办会。
国际合作与交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事先经项目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条劳务费发放额度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参照《宁夏大学新华学院专家讲座、评审、咨询、及相关工作费用发放管理办法》,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劳务费不得发放给与该项目研究无关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支付给单位。专家咨询费的发放须附发放清单,清单须列明咨询内容、成果,专家姓名、身份证号、单位等相关信息。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直接汇入其本人银行卡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财务部门按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差旅费用中如产生租赁交通工具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报销时须提供租赁发票;产生燃(汽)油费时须提供过路过桥费以及支付汽油费等相关票据,并在《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差旅费报销单》中提供情况说明;若无过路过桥费的,须提供起始点、里程数、具体开展的项目任务等情况说明。不再享受交通补助。
第二十三条教学改革项目经费在使用时,应按国家与学院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支出种类与支出金额,采用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尽可能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在开展教学改革过程中,凡需要签订各类业务或经济合同的业务,应按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合同审批与签订手续,并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付款手续。各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使用部门公章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在开展教学改革过程中,如果需要采购金额较大的设备、软件、教材、服务等,应按国家、学院相关规定办理集中采购及招投标手续。
第二十六条利用教学改革项目经费购置的各类固定资产,以及数据库使用权、版权等无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入账手续。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承担单位,应妥善保管与使用。项目负责人在调离学院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因故被撤销和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前期已拨结余经费应当按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意见处理,已使用经费视情况提交上级组织讨论决定是否追回。
第二十八条教学改革项目经费开支应执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严禁出现以下违规的经费使用:
(一)编制虚假合同、虚假预算;
(二)购买与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三)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或无效财务凭证等非法手段套取项目经费;
(四)在项目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五)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性费用;
(六)虚编考察调研费、会议费,以考察调研或会议名义旅游度假;
(七)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任何方式变相谋取利益的各种奖金、福利等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八)采取其他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项目经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健全监督问责机制。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项目的开展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项目经费的合理分配使用。
第三十条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学院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教学改革项目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部门和个人,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计划统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