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财务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1-05 阅读数:359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财务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2012﹞4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等文件要求,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务信息公开是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贯彻《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具体要求,也是学院坚持依法办学,加强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提高学院教育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学院财务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财务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审核财务信息公开事项。
第三条 下列财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财务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三)预算、决算报告
1.高等学校收支预算总表
2.高等学校收入预算表
3.高等学校支出预算表
4.高等学校收支决算总表
5.高等学校收入决算表
6.高等学校支出决算表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主动公开学院财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学院财务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获取相关财务信息。
第五条 学院在公开财务信息前,应当将拟公开的财务信息报学院财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院将应当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通过学院简报、年鉴、校园网站等载体,进行公开。
第七条 财务信息主动公开的时间。
除国家法律法规对财务信息公开的期限规定外,财务预(决)算报告在学院董事会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其它属于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自财务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向学院财务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获取财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财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财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财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财务信息公开的用途。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财务信息,由学院财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况作出答复。符合本办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需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属于涉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高等学校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财务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计划统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