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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admin-cwc1   发布时间:2020-11-13  阅读数:63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夏大学新华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学院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勤俭节约、 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关系,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依法筹集、严格正确拨付使用基本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合理编制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效能原则。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

第五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学院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学院财务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规程、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根据学院基本建设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基本建设工程用款。

(三)参与工程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工作,负责编报基本建设年度财务预算。定期收集、汇总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报告。

 

(四)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订、施工过程的造价控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组织基本建设活动的会计核算工作,正确核算工程成本;严格按规定结算。定期核对财产、材料账目,及时清理往来款,严格控制成本,促进基本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六)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协助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及时办理竣工建设项目的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七)定期做好基建财务分析,切实履行好参谋职责。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基本建设资金是指为完成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包括学院自有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指定用于基本建设的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八条  财政基本建设拨款资金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项目预算执行并控制使用。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支出计划,是学院综合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财务部门根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筹资方案,纳入学院年度综合预算,经院务会议同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资金的用途分为:

(一)项目前期费用;

(二)征地费;

(三)建筑工程费;

(四)安装工程费;

(五)设备购置费;

(六)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学院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细化预算建议数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财务部门加强预算审核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财政资金预算应当以上级批准的年度资金计划执行,因未按计划执行而被财政收回的,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自筹资金未按计划执行的,财务部门收回预算指标,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四条  学院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四)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五)自项目符合规定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六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结算必须严格按基建程序, 按设计、施工、采购合同的约定,依照工程概预算和工程进度支付。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审核相关文件和材料,手续完备方可付款。在建项目尚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但已列入学院当年计划,可以支付前期费用,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财务人员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基本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并且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十八条  新建项目开工前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供学院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立项批复文件、总概算、投资计划、设计合同、中标通知书、标底造价、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经审核完备方可付款。

第十九条  所有基本建设工程费用的开支除严格按合同履行外,还应附工程进度表和监理部门的核算及相关手续,按学院相关财务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建设项目变更签证管理办法》,方能按程序调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规定:

(一)工程预付款。签订施工合同并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可支付预付款,预付款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条款履行,并可根据周转情况陆续抵冲工程进度款。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并与工程进度相符合,工程进度款一般不超过工程量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后进度款支付到80%,余款随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

(三)竣工验收合格后,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结算价款,在与施工单位结算和拨付工程价款时,须按合同约定预留质保金。质保金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待工程竣工验收满二年,屋面工程竣工验收满五年质保期满后,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付清质保金预留款。

第二十二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立项和批准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二十三条  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结算所需提供资料:

(一)预付款:提供预付款票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项目建设相关会议纪要。

(二)进度款:付款发票、施工合同、已完工程量及其预算书确认单(监理、跟踪审计、项目管理等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生效)。

(三)竣工结算款:付款发票、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申请书、付款票据、施工合同、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第七章  竣工决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关系到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施工单位应全力协作,做好竣工项目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和预算下达文件;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签证单、监理报告、工程预决算审计报告、经监理机构等有关各方签字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清单和竣工决算报告,以及项目各种建筑物、设备、材料、工具、器具等实物清单、项目各类账表。

第二十六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任意侵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竣工决算书,学院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经第三方审核的竣工决算书,财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办理结算手续。未经第三方审核的工程决算,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第二十八条 办理资产竣工、验收、移交手续后,除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不得再从基建项目投资中支付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财务决算的内容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

(一)基建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包括:

1.资金平衡表;

2.基建投资表;

3.基建借款情况表;

4.待摊投资明细表;

5.主要指标表;

6.本年基建投资情况表。

(二)基建项目财务决算说明书包括:

1.基建项目概况;

2.会计财务处理、财产材料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4.基建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问题、建议;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要对基建工作中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财务监督管理,基建财会人员主动参与到基建工作中的各环节中去,切实履行职责,制止和纠正各类违反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如没有切实履行上述职责的,学院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基建财会人员要定期进行相关的岗位培训,熟悉基建工作中的各个环节,提高分析和判断能力,控制工程成本,降低财务风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二条  建设活动涉及的其他财务管理问题(支票、现金、档案等),按学院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经手的周转金、预付款、保证金、押金等借款,要严格控制,及时清理。责任人工作变动,必须落实还款责任和追缴措施,办理责任转移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统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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